名称
规定
《商会简明章程》(1904年)
商务繁富之区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
《公司律》(1904年)
规定公司的创办程序、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商办公司与官办公司、官商合办公司“享一体保护之利益”。
《奖给商勋章程》(1906年)
凡制造新式机器者,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赏加四品至二品顶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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