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
天皇召集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 (君主)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会之权 |
天皇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 | (君主)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
日本臣民之所有权不得侵犯;臣民于法律规定范围内有居住及迁移之自由 |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
①分别维护了各自国家君主的权力
②不同程度体现人权与法治精神
③日本的议会制立宪君主政体确立
④清朝臣民相对日本臣民更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