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市民马先生去某超市购物,在特价区购买了2包杏仁和3包鳕鱼,随后前往收银台付款。当天马先生和妻子食用杏仁后,无意中发现包装袋上标注杏仁是2020年2月22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年,也就是说,食用时杏仁已经过期了。当天马先生和妻子肚子剧痛,出现了上吐下泻的症状,他们立马前往医院,医生告知病因为食物中毒引发急性肠胃炎,共花费医疗费2000多元。出院后,马先生多次前往该超市讨要说法,要求子以赔偿,超市一方以特价产品不享受质保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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