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诏令
开元二十九年(公元七四一年)
禁九品以下清资官置客舍、邸店、车坊。
大历十四年(公元七七九年)六月
禁百官置邸货鬻。
大历十四年秋七月
诏王公卿士不得与民争利,诸节度观察使于扬州置回易邸,并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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