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汉谟拉比法典》摘编
8 如果被盗窃的牛、羊、驴或者是猪属于寺庙或者皇室,盗窃者将偿付三十倍的赔偿;如果它们属于国王的公民,盗窃者将作出十倍赔偿;如果窃贼无力赔偿,将以死抵罪。
46 租佃农田地租为收成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
53 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则堤堰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所损毁之谷物。
196 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
202 倘自由民打地位较高者之颊,则应于集会中以牛皮鞭之六十下。
203 倘自由民之子打与之同等的自由民之子,则应赔银一名那。
226 倘理发师未告知奴隶之主人而剃去非其奴隶的标识者,则此理发师应断指。
——摘编自严绪陶《汉谟拉比法典与古巴比伦王国》
材料二:1804年,拿破仑政府颁布《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几乎有1/3的条文,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私有制的不可侵犯性,维护了大革命最根本的成果。《法国民法典》维护并保障了资本主义自由买卖、等价交换和新的雇佣关系。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而且规定原料的取得,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摘编自王贵水《一本书读懂法国历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