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时间 |
简介 |
1804年 |
加罗林号案发生后,美国商人向广东当局提交了抗议书,传达了领海管辖的概念,指出中国应在领海行使管辖权。可惜,这份抗议书根本没有送到中国地方大员手中,对中国近代领海观念的产生也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
1863年 前后 |
《万国公法》首次向中国介绍了领水理论。这一理论在随后的普丹大沽口事件中得到了运用。当大沽口事件发生后,中方向德使提出抗议,指责其兵船在“中国洋面”扣留丹麦商船侵夺了中国的权利。正是借助《万国公法》介绍的领海主权理论进行辩驳,总理衙门才感到理直气壮,迫使德方认错。 |
1868年 |
中美《续增条约》第一条就详细规定了水面管辖权问题,这说明当时清政府开始具备利用国际法知识来维护领水权的朦胧意识。 |
1874~ 1875年 |
荷兰公使提出由该国出面在中国设立救生船队。李鸿章明确提出船只必须由中方管辖,其理由是沿海离岸十里均归本国管辖。日舰到朝鲜沿海擅自测量其海道而被朝鲜炮台轰击,日本公使森有礼向中国提出抗议,李鸿章予以驳斥,认为兵船测量他国海岸违反了《万国公法》。这表明,李鸿章初步掌握了领海理论。 |
20世纪 初期 |
在日俄战争中的领水中立权交涉、澳门水界交涉、中日二辰丸案交涉以及东沙岛交涉等事件中,都或多或少地能够看出清政府的领水主权观念已经大大超过了19世纪中后期的水平,运用领水理论来捍卫国家主权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了。 |
——摘编自《国际法的传播与晚清领海主权观念的嬗变》
根据材料,谈谈你对晚清国人海权观念变化的理解。(要求:表述成文,持论有据,论述充分,逻辑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