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教育部日前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强调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据了解,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