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不再是隐私权的客体,也不是人格权衍生出的财产权的组成部分,而成为国家、企业和个人共享的数据资源。因此,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不应再狭隘地局限于个人利益或私权保护,应侧重规范信息资产合理开发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应更好地发挥个人信息在促进个人全面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中的公共产品作用。
个人信息作为传统法律上人格权的客体,一直处于静态而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然而,近十年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在全球范围内正经历着一场重大变革。这一变革的根本原因在于:随着社交时代的到来,数据量激增,云计算普遍运用,物联网雏形逐渐显现等,数据资产在政治、经济活动和社会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愈发凸显。与在传统隐私权或人格权保护中个人居于主导地位不同,在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时代,单个主体作为大量信息流的一个末梢,其可识别性的符号化特征在以关联关系为核心的大数据要求的全样本分析中,已经成为模糊的信息加工客体。
个人信息不是纯粹的私法权利客体,享有与使用它而产生的利益不能仅从私权保护的角度进行狭隘的思考。就个人信息的范围而言,在个人提供的信息、产生的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中,既有个人所创建的信息,又有他人参与创建或主要由他人创建的信息(如信用信息和信誉信息等),故而,已经不能完全从隐私权或人格权的私有化属性方面进行边界厘定。
在大数据时代,单一性个人信息的价值越来越不明显。个人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微观效应,迅速让位于大数据时代全部样本的信息挖掘产生的分析价值和预测效用。个人信息保护方式必须向此种经济和科技运行模式妥协,由此构建新型的个人信息公开化和可利用化的法律规范。个人信息经过数据企业的批量或整体性加工,变成符合一定目的的数据资产。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数据资产作为深度把握社会财富流动、维护社会秩序、节约社会资源、测及避免重大系统性风险的公共数据。
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最新立法已逐步放弃个体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控制权理论,使个人信息权从绝对性的私法性权利或基本人权,向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公共信息财产转化。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规范,在世界范围内多因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消费者与数据企业关系的变化,而由特别法实时进行调整与更新。在这个大的社会发展趋势之下,静态的、以个人隐私的绝对保护为中心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已经很难适用。
(摘编自《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