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912年初,孙中山颁布的《内务部通妨保护人民财产令》提出:“凡在民国范围之内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自由保有财产”“人民营业自由”。临时政府实业部还宣布商人呈诸开办厂矿,“只要资本实在”“无有纠葛”,符合注册条例章程,政府皆视为“当务之急”,“于民生主义,国计前途,均大有裨益”,即予照准,并“力为保护”,以便“注重公司财产,保卫债主权利,上以裕国课之支艰,下以顺商户之吁恳”。据统计,辛亥革命前后历年设厂数,1910年为986家,1911年为787家,1912年猛增为1504家,1913年仍有1378家,1914年为1123家。
——摘编自贾孔会《论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立法实践》
材料二: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摘编自《中国经济发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