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良肱字康臣,洪州分宁人。第进士,调荆南司理参军。属县捕得杀人者,既自诬服,良肱视验尸与刃,疑之曰:“岂有刃盈尺而伤不及寸乎?”白府请自捕逮未几果获真杀人者。
民有失财物逾十万,逮平民数十人,方暑,榜掠号呼闻于外;或有附吏耳语,良肱阴知其为盗,亟捕诘之,赃尽得。
改大理寺丞,出知湘阴县。县逋米数千石,岁责里胥代输,良肱论列之,遂蠲其籍。通判杭州,江湖善溢,漂官民庐舍,良肱累石堤二十里障之,潮不为害。时王陶为属官,常以气犯府帅,吏或诉陶,帅挟憾欲按之,良肱不可曰:“使陶以罪去,是以直不容也。”帅遂已。后陶官于朝,果以直闻。
(节选自《宋史·列传第九十二》)
白 府 请 自 捕 逮 未 几 果 获 真 杀 人 者
既自诬服: |
岂有刃盈尺: |
民有失财物逾十万: |
果以直闻: |
①或有附吏耳语,良肱阴知其为盗,亟捕诘之,赃尽得。
②使陶以罪去,是以直不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