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人类的阐释自始至终都在追求真理性和澄明性,那是人类向往的阐释目标,也是阐释的理想境界。真理和澄明虽然昭示的是阐释的两个不同的层级,但都指向一个事实:阐释是面向公众的。这意味着阐释是一种公共性的行为,只有坚守公共性,才能圆人类的阐释之梦。离开公共性,阐释不可能,更遑论真理性和澄明性。阐释本身有它的内在规则,这个规则总体来说极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更不好随意确定。它可能是整个人的规则,也可能是生活在特定区域或国家、操持不同语言、从事不同专业研究者的规则;它遵循的是人性的共同性,或者是沟通、交流之后业已达成的共同性,其终极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实现意义的澄明。
我们言说政治,政治就是一个公共性问题;我们言说历史,历史就是一个公共性问题:我们言说道德、伦理,道德、伦理就是一个公共性问题;我们谈论文学、艺术,文学、艺术就是一个公共性问题。公共性本身不是一种价值判断,但它又蕴含着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公共性包含着真理和谬误。真理不可能对任何人、任何事、任何族群都是真理,更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谬误也是。当然,这种公共性是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的,没有永远的真理和谬误,而公共性却是永远的。公共性的存在需要公共阐释去解惑释疑,需要公共阐释去彰显真理。在一定程度上,公共阐释维持着时代的公开、透明,维持着社会的公平、公正,维持着政治的民主、正义,维持着人类的审美判断。
(摘自李健《公共阐释:作为一种阐释理论的合法性》)
材料二
“公共阐释”也即“阐释的公共性”,是对文学阐释行为根本属性的一种界定。任何一种阐释行为,都是一种参与生活、理解世界的方式,只有“公共阐释”才能让每一个个体有效并且高效地充分对话。与之相对的,则是“个体闸释”,也即释的个体性。它强调每一个个体都是独特的,都有着自己的个性、性别、民族与生活经历,对待同一问题的视角与态度确实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是,如果仅仅将两者确定为二元对立的概念,显然是将问题简单化了。一般来说,“个体阐释”中会带有“公共阐释”的烙印,每一个个体都不是独立存在于这个世界的;而“公共阐释”中也会带有“个体释”的痕迹,如果没有个体作为基础,就不会出现阐释的具体性与交互性。面对如此棘手的“阐释循环”,诚如海德格尔所言:“决定性的事情不是从循环中脱身,而是依照正确的方式进入这个循环。”这一进入就是一种“介入式”的阐释行为。在置身于他者之中时,个体也在不断地拓宽自己的视域。这里的他者既指向个体(文学作品、个体读者),也指向整体(社会历史环境),更是要领会到“整体只是源于单个情形的范式展露”。文学阐释激活了世界、读者、作者与文本这四个时常被不同的文学理论切割破碎的要素。
文学阐释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阐释”。它首先面向的是文学作品,即对文学作品作出阐释主体的感受、理解与判断。在具体的文学阐释过程中,存在着以“个体阐释”为基础,并从个人走向社群再到整个人类的一种趋势。这一过程的每一次完成则意味着“个体阐释”得到了时空的检验而成为“公共阐释”。
从政治学的角度,我们往往会将“公共性”与“私人性”对立起来谈,但是如果转移到文学领域,“公共性”的问题还有其自身独特的理论维度。这就是“文学之内”和“文学之外”的问题。正如韦勒克和沃伦所说,“事实上,任何文学史都不会没有自己的选择原则,都要做某种分析和评价的工作”。从20世纪西方文论发展史来看,文论研究的重点出现了一个从“文学之外”转向“文学之内”,再转向“文学之外”的过程,即我们通常所描述的从“作者中心”向“文本中心”再向“读者中心”的两度转向。而在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看来,即使是“文学之内”的隐含作者、叙述者和人物及其关系,也是社会历史的再现或投射,这些均是现实生活在文学世界中的一种艺术化表达。
因此,强调“公共阐释”或“阐释的公共性”,应该落脚到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批评的基本点上,即在处理“文学内外”关系上,坚持“文学之外”的关系为主来统摄“文学之内”的关系,重建“隐含作者”“叙述者”与“真实作者”“理想读者”“真实读者”以及人物间的社会关系的投射等。只有这样,我们的文艺批评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历史功能,这也正是强调“公共阐释”或“阐释的公共性”的要义之所在。
(摘自曾军、辛明尚《文学阐释的公共性及其问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