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毋庸置疑,数字时代,建立在海量数据和高效算法之上的数据挖掘技术极大地为平台企业赋能,使其能够精准识别消费者的偏好、需求、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为精准、个性的商品和服务。但与此同时,数据和算法可能致使平台企业利用“信息权力”,对终端消费者进行剥削性和歧视性定价。
“大数据杀熟”是指平台企业通过收集、追踪用户数据,在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用户进行分类和预测的基础上,对具有一定黏性的用户进行歧视性定价,从而获得差额利润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用户在某平台上购买产品时,同样的商品,老用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用户看到的要高很多。
在传统差别定价活动中,无论是额外支付的座位升级费,还是因符合特定条件而享受的价格优惠,对消费者而言价格均是知情的、透明的。在传统差别定价场景下,商家清晰地公布定价规则,并无明显的诱导和操控行为。而在“大数据杀熟”场景下,平台企业可以基于用户的购买习惯、消费能力等数据进行诱导和“操控”,以是否愿意支付定金、购买会员等方式识别出“忠诚度较高”的黏性用户,实施差异化定价。在一些场景下,差异化定价的表现形式还呈现间接、隐蔽的特性。例如,新用户可以通过申领方式获得更多的优惠券或者进行支付减免。
(摘编自《我被美团会员割韭菜:揭秘大数据杀熟背后隐秘架构》)
材料二:
2019年7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以下简称结果)显示,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风翔指出,从深层次看,“大数据杀熟”的本质是部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过度采集和随意使用,这使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权未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证。短期来看,“大数据杀熟”或许能为企业赚取更多利润,但从长远来看,其透支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
结果还显示,遭遇大数据“杀熟”后,只有26.72%的被调查者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11.71%的被调查者选择与商家理论并要求赔偿,8.13%的被调查者选择在社交网站上或向媒体曝光。
(摘编自《大数据杀熟消费者维权难 算法应用不公该如何规制》)
材料三:
禁止“大数据杀熟”,徒法不足以自行,关键还得看落实。就眼下而言,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一方面,处罚力度略显不足。《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提出,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有不诚信经营、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可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有的“大数据杀熟”实施时间较长且涉及消费者较多,如果仅通过行政指导方式进行处理,其处罚和震慑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另一方面,“大数据杀熟”的判定标准虽已明确,但如何举证、谁来举证仍是大问题。若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大数据杀熟”发生纠纷,有必要实行“举证倒置”,即由在线旅游平台等经营者自证清白。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各种说辞,如“产品本来就具有弹性空间”“新客户的低价是由于优惠券折扣”等,监管部门也不能听之任之,必须依法严格核实查处。
(摘编自《治理“大数据杀熟”重在对症下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