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隋朝开皇十六年(6年),隋文帝“诏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颁布“劝勉民间嫁娶诏”,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令其好合。”唐太宗还明确规定:“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时,郊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其劝导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以附殿失。”“故(唐朝)公主再嫁者达二十三......太宗女六。”对此,朱熹指出:“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据统计,“贞观初,户不及三百万”,到贞观二十三年(649年),全国户数接近380万户。 与此同时,粮食价格从贞观八年(634年) 、九年(635年)的斗米四五钱,跌至贞观十五年(641年) 的斗米两钱。
——摘编自孙顺华《唐朝妇女观之嬗变与社会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