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鹤《中国历史政治地理十六讲》
材料二:581年隋朝建立,再次南北统一。政治上结束分裂的同时,针对南北朝留下的“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人少官多,十羊九牧”的现象,隋文帝决定“存要去闲,并小为大”,去掉郡一级建置,将行政区层级恢复到两级制,以求“国家则不亏粟帛,选用则易得贤才”。隋祚不长,618年唐王朝建立,承隋制,设立州县两级行政区。
——韩茂莉《中国历史地理十五讲》
材料三:在地方管理方面,(北宋)初设诸路转运使监管地方财政,兼及行政监察,号为“监司”。但以后又增设多种名目的路级监司,提点刑狱司主管司法,提举常平司主管仓储,安抚使司主管军事、治安,合称“四监司”。他们互不统属,路之辖境划分不尽相同,或虽相同而治所未必一地。
——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材料四:(明)废行中书省后的三司体制使省一级行政、司法、军事三个系统各自独立,难以形成与中央抗衡的力量。但同时地方的稳定是以牺牲行政效率为代表的。地方上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权威,遇事各个系统之间难以协调,容易造成互相推诿,拖延不决。这是废行省制后明代省制的一大缺陷。
——吴宗国《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