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在G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试用期间支付工资的80%:要求张某执行,996”的工作时间,即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张某所在公司经济效益下滑。张某试用期结束后,G公司以公司效益不佳为由,拒绝支付尚欠张某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通知张某另谋出路。张某为此十分苦恼。
根据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对G公司的行为进行评析。
微信扫码预览、分享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