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2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了“站不起来的童年”。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引发了更多人的热议。
案例:2018年12月18日,像往常一样,张泸将不满6岁的女儿叮当送往江苏泰州市某舞蹈中心学习舞蹈。由一名舞蹈老师带领19名孩子练习下腰动作时,叮当未能及时起身,在一旁已经起身的小洁(5岁)上前去拉叮当起身,但没有将叮当拉起,叮当跌坐在地上,后医院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花治疗费50多万元,经鉴定为一级伤残。2020年3月,叮当父母将某舞蹈中心和小洁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小洁及其监护人赔偿各类损失214万余元,被告某舞蹈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舞蹈中心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190多万元;小洁及其父母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20多万元。小洁及某舞蹈中心上诉后,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洁的实施的拉起叮当的行为是善意的,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由某舞蹈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请从“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角度,说明此判决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