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十二条 对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是基于怎样的考量?
上述案例对我们参与法治中国建设有何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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