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刘某在天长市从事某平台外卖配送工作,餐饮管理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2020年3月,刘某骑电动车送外卖途中被车撞倒。造成多处骨折。为认定工伤,刘某向天长市仲裁委中请仲裁。
2021年5月,天长市仲裁委裁决刘某与饮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餐饮管理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提出刘某自愿在该合作平台注册加入,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决属认定事实错误。
【法院审理】
刘某提供的劳动是外卖配送,属于餐饮管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刘某的劳动报酬由餐饮管理公司按月发放而非某平台;刘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需着统一服装,接受工作规范管理。从刘某所提交的工资表可看出,其工资组成包含满勤奖、单量提成、差评扣款等。上述事实证明,刘某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联系材料,分析法官认为"刘某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