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传统的乡村秩序就是一种“礼治秩序”。这种“礼治秩序”的显著特点是,“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宋以后乡村自治开始确立。北宋中叶,乡约正式产生。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乡约是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由吕大钧所制定的《吕氏乡约》,具体内容分为四大纲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此后历代的乡约,在内容和精神上均贯彻了德治的思想。因为乡约的自治性,宋代以后出现了村社自治组织,国家对乡村自治开始正式认可。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早在吴元年即令人将律令中与民间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内容单独辑出,加以解释,形成《律令直解》一书,并下发到各地,以使百姓知法而不再犯法。具体到乡村治理,在官箴书、家法族规、乡约和乡治文献中均强调在乡村自治、德治的基础上,必须遵守国法,强调国法的权威性。
——摘编自高学强《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沿革及其历史镜鉴》
材料二:
南京国民政府从1928年起着手乡村治理改革。抗战前颁布的《县组织法》,形成了乡村各级自治组织的雏形,激起了民间乡村自治实验的展开;1934年起保甲制的实施,维护了乡村治安,同时也加强了国家对乡村的控制;1939年新县制的建立,标志着乡村自治的终结和国家权力对乡村治理完全控制的开始。南京国民政府的乡村治理是传统乡村治理迈向现代乡村治理的转折阶段,其中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以及应对的策略与方案,可为我国现代化乡村治理体制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启示。
——摘编自于欣禾《南京革命政府时期的乡村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