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28年7月,国民政府与美驻华公使签订了《中美关税新约》,规定:“历年中美两国所订立有效之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之税率,存票、子口税等项之条款,应撤销作废,而适应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接着,英、法、荷等国相继与南京国民政府签订了《关税条约》,承认中国有完全的关税自主权。中国政府遂于1928年12月颁布“海关进口税则”,将各国于1926年同意的七级附加税率再分别加上5%的进口正税,共有八级税率公布为第一个国定税则,并决定于1929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摘编自邱松庆《简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自主政策》
材料二:
195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存在的基本问题是:总体关税水平过高,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税则的商品分类目录不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交流的需要,等等。1985年颁布的同名税则对这些方面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改变商品分类目录,调整进口税率。
——摘编自黄天华编著《中国关税制度》
请回答:
口税则》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