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朝时期国力强盛,对外贸易内容与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不再局限于政治色彩浓厚的朝贡贸易,繁荣的外贸要求规范的管理。开元二年(714年),唐玄宗在广州设立了专门管理对外贸易的职官——市舶使。市舶使也称“结好使”,其地位与作用类似于清朝的“海关监督”。市舶使“籍其名物,纳舶脚(对外国船只征收的吨税),禁珍异,蕃商有以欺诈入牢狱者”。但“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自为交通。不得重加率税”。
材料二:
两宋时期,为了加强对日渐繁盛的对外贸易的管理,并增加外贸税收,宋朝开始制定专门的对外贸易法规。元丰三年(1080年),宋神宗制定了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独立的对外贸易管理法规——《广州市舶条法》。该条法作为广州市舶司运行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包括提举市舶司的职责、贸易管理、外商保护等具体规定,已经具备一定的系统性。该条法虽然是针对广州市舶司制定的,但由于“令全国各口岸城市市舶司执行”,因此促进了宋代对外贸易管理法制的整体发展。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朱腾伟《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