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下表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大事记
1885年 | 日本专利所所长高桥是清借鉴欧美经验,主持修订了《专卖特许条例》,对专利的种类,专利的保护期、专利的损害赔偿等做出界定。 |
1899年 | 此前西方要求日本加入旨在明确专利国界、防范国际假冒侵权的《巴黎公约》。日本并未马上答应,反以加入《巴黎公约》为砝码,促成了与西方各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谈判,修约成功后于1899年正式加入《巴黎公约》。 |
1905年 | 因外国人专利申请量剧增,且技术含量较高,日本在借鉴德国的基础上,制定了《实用新型法》,不惜重金引进专利,然后改造创新,产生了大量契合日常生活的实用型发明,助力日本轻工业的发展。 |
——摘编自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等
材料二:1985~1994年,科技体制改革进入调整和创新阶段。国家先后出台了《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技术交易的法规。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其中规定了科技事业的基本方针,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占比,建立高新区并实行优惠政策、发展技术市场,这从根本上明确了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为中国科技法制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科技管理机制的改革释放了全国各类科研院所的科研动力,科技拨款制度的改革刺激了科技创造的源动力,科技人员管理改革激发了研发主体的创造力。此外,科技服务业在这一时期迅速发展并在全国扩张,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新思路、新方向。
——摘编自姜江《新中国成立70年科技服务业与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