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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2高二上·无为期中)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法律精神和制度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

    经过长期发展演进,中华法系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和弘扬。我国是世界上文明发展很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法律制度作为文物典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文明史上大放异彩。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便产生了习惯法,夏朝之后的殷商进一步发展了奴隶制法律制度,至西周臻于完善。夏商周三代法制的发展,尤其是西周的礼乐刑罚制度,为中国封建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创新封建法典体制。西汉时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沿用近400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蔚为大观。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代表之作。

    汉唐诸代君臣和思想家熔礼义刑德于一炉,使中国封建法制呈现出国法、天理、人情融合的鲜明特色。隋唐时,中华法制文明逐渐定型与完备,中华法系日臻成熟。“以礼入法,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成为封建法典的范本,在中华法制文明发展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后世立法产生深刻影响。不仅如此,《唐律疏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还超越国界,成为不少国家学习的范本。

    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在内涵和外延上,中华法系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相通的。它体现着中华传统道德、政治、哲学、伦理等理念,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又寻求自然与社会秩序的和谐。

    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中国古代注重教化,反对“不教而诛”。“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礼法并重、隆礼重法方为治国之良策。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独特智慧。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张“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崇尚人际和谐的社会环境。以无讼为有稳,通过道德教化劝民止讼:坚持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并行,通过定分止争促民息讼,从而实现和睦无争、礼义有序的社会状态。无讼与和谐体现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价值取向。

    明德慎罚是从西周时期就形成的思想。明德就是倡导敬德、保民,慎罚就是主张刑罚得中,实施德教德治,刑罚适中宽缓。“德主刑辅”的思想在西汉时期确立,强调“厚其德而简其刑”。唐代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治理国家和社会要把德礼教化与法律惩罚结合起来,德礼教化为根本,法律惩罚是辅助。

    (摘编自夏锦文《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

    材料二: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古代在社会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智慧,构建起一系列法律制度,以保障社会安全、应对风险灾害等,展现出强大的制度建设能力。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古代社会依据案件的严重程度、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官府往往集中力量处理重大刑案,而将其他纠纷放至地方自理或民间调处。在处理重大刑案时,要求官员严格引据成文法,涉及重刑必须经过上报文牍和逐级复核程序,适用错案严格归责的处分规则,这体现了对法律及其执行过程的充分重视。在这方面,历代律典、则例都有明确规定。在清代,对故意或过失导致判罚偏差的官员,《吏部处分则例》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

    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强调德主刑辅、情法结合。汉代儒家学者倡导引入《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从当时的历史条件看,这种“引经决狱”的方式在缓解律令苛酷、实现礼与刑的结合上具有积极意义。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以道德教化为主、与刑罚手段并用,兼顾情理法等进行全面评判,努力实现罪罚相当、礼法平衡。历代刑案和判牍文书的记载显示,裁判者们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等各种因素,而且在命盗刑案中也充分考虑司法的道德教化效果和礼法平衡的实现。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是我国古代司法的重要特色。

    今天,我们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仍然需要面对纠纷化解、情理法关系等问题,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慎刑、平等、恤刑等思想观念可以提供启迪。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我们还可以发现,许多较为系统、运行有效的制度安排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汲取前代历史经验教训、顺应时代变迁的基础上,历经较长时间演变而成。这种演变凸显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强大适应力和生命力。

    (摘编自王志强《注重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

    1. (1) 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 . 在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一课题的过程中,中华传统法律从无到有,再到发展较完备,中华法系成为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 B . 作为文物典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制度先后涌现出西周礼乐刑罚制度、汉律、《贞观律》等典型代表。 C . 无讼在维持中国传统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百姓长期进行道德教化即可实现“天下无讼”。 D . 古代官府往往集中力量处理重大刑案,在处理重大刑案过程中对错案严格归责等做法,客观上保证了刑事大案判决的公正性。
    2. (2) 根据材料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A . 我国法制文明的发展历史十分悠久,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夏代的习惯法,已经是当时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 B . 《唐律疏议》可以体现国法、天理、人情三者融合的特点,它不仅在中国有重要影响,在国外也是不少国家学习的法典范本。 C . 从“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再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变化中可知,随着历史发展,刑罚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小。 D . 《春秋》等儒家经典被引入到古代案件审理中,在缓解法律严苛的同时,也实现了罪罚相当、礼法平衡。
    3. (3) 结合材料内容,下列选项中最能支持材料二观点的一项是()
      A .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B .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 C .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D .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4. (4) 请简要分析材料一在论证上的特点。
    5. (5) 结合两则材料,谈谈中华传统法制文明对当今社会的积极意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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