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条约》中国把香港岛割让给英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②条约》划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派兵驻守,不准中国人居住;拆毁大沽炮台
《③条约》增开汉口、南京等十处为通商口岸,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等
《④条约》把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允许日本在中国通商口岸设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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