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 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 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版)
结合材料,运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的相关知识,以“温度•力度•尺度” 为线索,阐述“首违不罚”入法对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