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4)凡未经议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税,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越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权利法案》
材料二:“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
——《独立宣言》
材料三:“……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人权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