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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2高一上·克拉玛依月考)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使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法院依法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可决弹劾之。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可以驳回总统的意见;总统颁布的命令须由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在各省代表联合会时期(修订《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前身),宋教仁曾主张内阁制,因有人怀疑宋教仁想当内阁总理加以反对,终采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防袁世凯专权与异心,又采内阁制,使民初的法制成为所谓的“对人立法”。这种因人定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维护革命成果,但是对待宪法的工具主义态度无疑降低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深刻反映了当时人们的宪法精神薄弱至极。

    ——摘编自杨阳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纲要》

    1. (1) 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的基本原则。
    2. (2)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当时出现“对人立法”现象的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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