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做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可是在都市里讼师改称“律师”,之上还要加个“大”字;打官司改称“起诉”;包揽是非改称“法律顾问”——这套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也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
在都市社会中一个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请教别人,并不是件可耻之事。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
礼治秩序的性质,我可以打一个譬喻来说明:在我们比赛足球时,裁判官吹了哨子,说哪个人犯规,哪个人就得受罚,用不到由双方停了球辩论。最理想的球赛是裁判员形同虚设(除了做个发球或出界的信号员)。为什么呢?那是因为每个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应当事先熟悉规则,而且都事先约定根据双方同意的规则比赛。裁判员是规则的权威,他的责任是在察看每个球员的动作不越出规则之外。球员对于规则要谙熟,技艺要能做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的程度,他需要长期的训练。如果发生有意犯规的举动,就可以说是训练不良,也是指导员的耻辱。
这个譬喻可以用来说明乡土社会对于讼事的看法。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意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是常有的。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地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难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取材于费孝通《乡土中国》)
材料二
城市是个陌生人社会,人们之间无法用乡土社会里熟悉社群里的“礼”来规范生活,要有一个普遍性的规则对大家一律平等,就是法律。而都市生活又是大规模的复杂体系,一个人不可能对各种法律如知礼一样熟悉,就需要专门学习法律的律师帮助了。
乡土社会里的“知礼”,更多的是说道德伦理,违规也多从道德问题上来说是非曲直。而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这些权利的维护不再是靠“良心”,而是靠国家法律和相关的机构来保护。在执法上,法官判案要讲证据。法治社会的法庭是根据法律辨别权利的地方,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
事实上,在法治社会里也不是动不动就打官司的。可以法庭外调解的事情人们是不会去打官司的,庭外调解依然是很重要的途径。至少在成本上,庭外调解要低得多。在一定条件下,大家也会选择庭外调解,除非双方达不成一致了。
法治社会也是要有传统的,传统的形成需要时间。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结合情理与法治的信访制度不失为可以选择的——已经为实践所检验的——不错的制度。通过信访机构的调解可以把好多民众的问题解决、吸纳掉。接待上访的人要有很好的策略,有好多信息(包括法律知识),经过接访员的一番解读,上访的人通常就会把怒气和问题化解了。信访制度,如果实行得好,恰好把传统的情理和现代法治结合在一起,作为庭外调解的一个途径,确实是值得重视的。
当然,重大的权利问题,必须要法律来解决。接访员毕竟不是律师。在乡土社会的蜕变过程中,坚持法治的精神和实践,一天一天,一年一年,法治就会形成扎了根的文化传统。经过了现代的华丽转身,“律师”成了有身份和地位的人,不再是令人嫌弃的拨弄是非的“讼师”了。
(取材于陈心想《走出乡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