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30 次会议通过,1954 年 6 月 14 日
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参加讨论者有 1.5 亿人,提出 118 万多条修改和补充意见。宪法起草委 员会再次修改,9 月 9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34 次会议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9 月 20 日出席会议的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正 式诞生。
——摘自朱健华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