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883年,德国制定了《疾病社会保险法》,标志着德国法定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德国的医疗保险现已达到比较完善的程度。在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法定医疗保险、私人保险以及法定护理保险组成。法定医疗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其覆盖面达全国人口的90%以上。1925年,私人医疗保险开始迅速发展,主要投保对象是没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群。同时,德国政府注重“有管理的竞争”的理念,这样患者就可以获得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据统计,德国男性平均寿命为72.7岁,女性为79岁。但是,社会福利立法却对长时间在私人医疗保险公司投保、岁数比较大的群体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以增加他们转为法定医疗保险的难度。这些现象的存在就表现出对互助原则的损害。
——摘编自陈成武《德国医疗保障制度及其改革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