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代议制民主的兴起已经是17世纪以后的事。洛克指出,政府和国家起源于人们的自然权利,如果政府背弃他们所受的委托,滥用职权而侵犯人民的自由、生命、财产权利等安全保障时,人民享有恢复他们原来的自由的权利,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孟德斯鸠解决了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机制,明确提出防止权力滥用的手段,以权力约束权力。密尔给出了代议制民主的定义:“国家的主权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或公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或公民投票行使这种权力。其特点是代表由选举产生,并向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政治权力应该定期、和平、有规则地更替,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行使。
——摘编自丁一、余晔《直接制民主和代议制民主比较分析》
材料二:我国的代议制民主最初是从西方国家移植过来的,经过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民主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全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全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出的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最高权力,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全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苏维埃即代表会议,作为我国代议制民主政体的雏形,是当时的中共中央为统一领导各红色区域的革命斗争,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精神建立的。而我国目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在这一政体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摘编自周湘莲、林琛《我国代议制民主的制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