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在雅典,官员“在任职前,其资格皆须先经审查”。以执政官为例,其资格先由500人议事会审查,如果有问题提交法庭裁决,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担任这个职务。执政官和将军“在每一主席团期中都举行一次信任投票,看他们是否称职。如果这种投票反对其中任何一个官员,他便应在陪审法庭中受审,如有罪,则决定他的刑罚或罚金,但是如果无罪,他即复职”。每个官员在任职期满后,还要由专人对其在任职期间的活动和帐目进行审查。
——摘编自于江《雅典民主制评析》
材料二:两汉时期,中央监察机构开始独立设置,并形成全方位监察体制,监察官员在皇帝领导下独立行使监察职能。地方监察机构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体制,与地方政府无隶属关系。汉武帝时期,每个州设刺史一名,专职监察地方,后来设立的司隶校尉负责京畿七郡的监察事宜,尔后逐渐设立十三部刺史。刺史最初由丞相府司直节制,武帝晚期至昭宣时期则逐渐转归御史府管辖,这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诸多事宜具体由御史中丞执掌。
——摘编自赵青娟《汉代监察制度运行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