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在建立之初,大致是以“举荐”为主要选拔方式,以“贤良方正”“孝廉”作为名目,显示了“以德取人”的政治意图。东汉初年,光武帝曾规定:在察举秀才、孝廉时,州郡长官必须先给予候选人以一定职事,叫做“授试以职”。和帝永元年间,曾改变以往州郡举荐一律两人的情况,规定“二十万岁
举一人”,“四十万二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后来因为边疆地区户口少、赋役重的情况,“其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到了顺帝阳嘉年间,尚书令左雄改革孝廉察举,其措施是:由三公府对郡国孝廉进行分科考试,“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
——摘编自阎步克《察举制度的变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