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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高二下·浙江月考)
2018年5月1日,陈某(男)和李某(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陈某出资购买并登记于陈某名下的住房里。2021年9月,陈某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王某,并和王某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内容予以确认,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陈某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王某。李某知道后,在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陈某将房屋卖给王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陈某与王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成立。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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