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律疏议》在前律的基础上加以精简,定律十二篇,涉及刑狱审判、户籍赋役、民事纠纷、经济生活等多项内容,其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延续了汉代以来“亲属相隐”的原则,即在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余罪行隐匿不负刑事责任。……《唐律疏议·名例》又规定“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成为以后历代制定法律的蓝本,并对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法制产生过深刻的影响。
——姚奕《从<唐律疏议>看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材料二:
第4条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第5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第6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267条 |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