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早期西方政治社会中已经分化出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如雅典出现的阿留帕克、埃非特法院、11人法院、迫埃德特法院和40人法院等。在雅典,掌握国家政权的九个执政官的任职资格、任职期间的行为都必须接受陪审法庭的审查,执政官也必须向陪审法庭述职,雅典的法庭还具有对立法权的制约功能。
——摘编自孙永兴《论西方早期社会的司法—以古希腊、古罗马为例》
材料二:早在中世纪英国国王加冕的誓词中,就有国王要承诺遵守和维持王国民众所选择的法律和正当习惯的规定,查理一世即位时的加冕词也宣称:国王“同意遵守并维护王国现有的法律和正当习俗”。“光荣革命”后,法律取得了高于王权的地位。17世纪后期以来,英国议会借助革命和复辟王朝的政治妥协确立了自中世纪以来就一直争取的权力和地位。18世纪以来,英国司法制度逐步朝着近代转型的方向迈进。
——摘编自部政达《近代早期英国司法转型研究(1485—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