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17号 |
①购房认购书属于要约邀请,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意味着要约失败
②购房认购书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③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乙应当退还公民甲定金
④购房认购书是单独发生法律效力的独立合同,当事人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