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是政府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但在市场监管、交通、税务等领域,往往存在一些企业和个人因不完全了解政策而疏忽遗漏遗忘等造成的非故意违法行为,因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彰显了当代行政管理的“温度·力度·尺度”。
第三十三条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版) |
结合材料,运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的相关知识,以“温度·力度·尺度”为线索,阐述“首违不罚”入法对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