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秦汉吸收春秋战国财产继承制度,随社会发展,国家制定法规,形成系统完善的民间财产继承规范。在财产分割上,遵循着“利于家族整体的利益、家族的稳定”原则、“诸子均分”原则;父母健在时就已经分割完毕。这样的情形直至当代家庭继承活动中,依旧普遍存在,发挥着作用。肇始自秦汉的财产继承制度奠定了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基调,没有随着中华法系的消亡而灭失。
——摘编自《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
材料二:古罗马时期,由于继承是所有权变更的方式之一,遗嘱权成为处分所有权的重要形式,对私人所有权的尊重在罗马法体系中独占鳌头。经历史经验积累后,产生了经典的罗马法书籍《盖尤斯法学阶梯》,涉及遗产继承内容达全书1/3;优士丁尼时期编纂的《法学阶梯》与继承密切相关的占1/4强,财产继承的规定得到充实完善;《学说汇纂》用1/4的篇幅规定继承。罗马继承法被当代继承法所沿袭,影响至今。
——摘编自《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