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礼治社会并不是指文质彬彬,礼并不带有“文明”、或是“慈善”、或是“见了人点个头”、不穷凶极恶的意思。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譬如在印度有些地方,丈夫死了,妻子得在葬礼里被别人用火烧死,这是礼。又好象在缅甸有些地方,一个人成年时,一定要去杀几个人头回来,才能完成为成年礼而举行的仪式。我们在旧小说里也常读到杀了人来祭旗,那是军礼。——礼的内容在现代标准看去,可能是很残酷的。残酷与否并非合礼与否的问题。“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恻隐之心并没有使孔子同意于取消相当残忍的行为。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礼”字本是从豊从示。豊是一种祭器,示是指一种仪式。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礼是可以为人所好的,所谓“富而好礼”。孔子很重视服礼的主动性,在下面一段话里说得很清楚: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曰:“回虽不敏,请事斯语矣。”
这显然是和法律不同了,甚至不同于普通所谓道德。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礼则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惯所维持的。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即使在没有人的地方也会不能自已。曾子易箦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
礼治在表面看去好象是人们行为不受规律拘束而自动形成的秩序。其实自动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只是主动地服于成规罢了。孔子一再地用“克”字,用“约”字,来形容礼的养成,可见礼治并不是离开社会,由于本能或天意所构成的秩序了。
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礼来维持。这里所谓礼治也许就是普通所谓人治,但是“礼治”一词不会像“人治”一词那样容易引起误解,以致有人觉得社会秩序是可以由个人好恶来维持的了。礼治和这种个人好恶的统治相差很远,因为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摘编自费孝通《乡土中国》)
材料二:
我曾在有关论著中指出,在中国文化中,当制度没有了礼的精神,就成为机械死板的框框;当社会没有了礼的统治,就变成没有灵魂的机器。今天的人,在西方思想影响下,或者普遍认为只有民主、法治等制度才是决定一个社会是文明、进步还是野蛮、落后的主要标准,但若衡诸中国文化,因为文化的逻辑不同,制度至上、规则主义在中国文化中是行不通的。
礼治思想代表了中国文化需要从伦理道德角度来建设理想社会秩序的重要特点。尽管近代以来人们大量批评儒学的所谓“泛道德主义”,可是如果我们从中国文化的习性出发,即可发现这一批评之片面。不管现代人是否承认,他们在现实生活中还是要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重建秩序,而不能过多地指望法治等制度建设。所谓伦理道德,并不就是今人通常所理解的道德说教,而主要包括社会风气的改造,行为规矩的塑造,社会道德的提升等内容。我们要明白,中国人历来都是相信非正式的制度胜过正式的制度,习俗、传统的力量大于制度、法律的力量,心理上认可的权威大于官方政策的权威。
如果法治代表的是用统一的、一刀切的制度来管理这个社会的话,礼治代表的则是通过习俗、传统和规范的力量来管理。中国人认为制度是死的,而人是活的;凡是不符合人情的制度、法律和规则,随时会被人们根据具体情况变通。所以,礼才是维护社会和人间秩序最重要的纽带,礼比法更能发挥约束中国人行为的作用。“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这当然不是说中国人自古以来不重视法律,或中国文化不需要法律。我只是说在中国文化中礼大于法,没有说以礼代法。可以这样说,礼是中华文明成为文明的关键所在。
(摘编自方朝晖《礼治与法治:中西方制度的基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