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分封制是国君将田邑赐给宗室臣属作为俸禄的制度。受封的对象有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的后裔。不论受封的是谁,一旦被封,都世代相传,即实行世袭制。郡县制则与此相反,郡县的行政长官郡守和县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袭,即实行的是任免制。分封制下,受封的诸侯在封地内不但享有行政统治权,而且拥有对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权,但受封的诸侯必须对周天子尽一定的义务。.....县制则不同,郡守和县令在辖区内只行使行政管理权,对土地和人口逐渐失去统治杈。郡守和县令只负责管理人民,收取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
材料二:
清朝地方行政机构基本上沿袭明制:省、道、府(州)、县四级。全国分十八个省和五个特别行政区,十八个省是直隶、河南、山东、湖南等;五个称为藩部的特别行政区是内蒙古、青海蒙古、喀尔喀蒙古、西藏、新疆。
一摘编自 樊树志《国史概要》
清朝专设理藩院掌管蒙古族、藏族等民族事务。清政府对边疆地区采取因地制宜的政策,尊重各民族的社会习俗和宗教信仰,优待各族上层分子,保证了局势的稳定。
材料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