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代 | 措施 |
秦朝 | 改“命”为“制”。改“令”为“诏”,强化皇帝“制”“诏"的法律效力 |
汉朝 | 建立刺史制度 |
唐朝 | 实行三省六部制 |
宋朝 | 中央设御史台、谏院,谏官和台官一样,把百官作为监督的对象 |
明朝 | 设东厂、西厂、锦衣卫,厂卫可干预司法活动,自设特别法庭 |
清朝 | 清律以“谋反”为“十恶”之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