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罗某乘坐火车,未在其所持车票对应车站下车,擅自更换车厢并继续乘坐。被发现后,罗某拒绝补票并与列车长和乘警发生争执,最后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中央电视台在对罗某隐名并对其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后,在栏目中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报道中所播放的影像资料来源于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记载的画面。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是对其诽谤,造成社会对自己的评价降低,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央视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调查审理,判决央视报道不构成侵权,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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