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以工代赈”简称“工赈”,是清代重要的、辅助性的赈济措施。清乾隆时期,“工赈工程之修举,先事豫筹,别其缓急轻重,遇灾则欲办工赈无难,次第举行”,“凡系官修者,俱照各省河工定例准给”。在工赈具体执行中,各地官府可因地制宜加以调整。为避免下层官吏在工赈中贪污腐败中饱私囊,朝廷明确规定基层工赈官员必须从有收之家,即生活尚能维持的人户中选择。
——摘编自周琼《乾隆朝‘以工代赈’制度研究》
材料二:1920年,面对西北五省的严重旱灾,北洋政府救灾不力,灾情十分紧急。9月25日,北五省灾区协济会上大总统书,提议仿照国外设立“通行税”,以此税为抵押,向欧美各国贷借外债,用以办理工赈工程款项。1921年,各地华洋救灾机构进行合作,促成了华洋义赈总会的成立。华洋义赈总会除了在国内外劝募赈款,还把“防灾寓以救灾”的理念贯穿在救灾活动中。华洋义赈会仅在陕西、甘肃两省就修建公路700多英里,还与西北军共同负责,用工赈方式修建了西兰公路。但是“工赈”的进行受制于资金、工程选取等因素,并非是可以完全取代急赈的全能救灾办法。
——摘编自杨延宇《救灾与防灾的中间手段:民国时期的以工代赈》
材料三:1978年以来实施的工赈项目,仍包含救灾减灾的政策设计,但它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扶贫措施。目的在于强化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并为贫困者创造就业和收入。“十三五”规划期间,中央和地方总投入以工代赈资金335亿元,用于农村中小型基础建设、林田草场建设等项目共计2.5万个。提供短期就近就业岗位110多万个。“十四五”期间,政府还将继续加大投资以工代赈项目,聚焦于巩固脱贫成果并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
——摘编自朱玲《以工代赈思想与实践的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