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结合材料,说明民法典允许采用格式条款的同时又对格式条款加以规范和约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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