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9年2月,朱女士应聘成为了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随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1年,试用期3个月,基本工资为1.4万元/月。朱女士入职后不久便怀孕了,因孕期检查和住院等多次请假。公司以朱女士在没有与管理层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形成旷工事实,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决定与朱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
②该公司侵犯了职工朱女士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③朱女士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④若朱女士对调解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 ①②
B . ①④
C . ②③
D . 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