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黄某是夫妻,在某市郊区购置房院一处。双方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黄甲,女儿黄乙,次子黄丙,其中黄甲黄乙在外地工作。2010年,王某去世,2018年黄某去世,2020年,城市拆迁改造过程中,黄丙一人就该房院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200万元,黄甲黄乙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各1/3,法院查明,2015年黄某曾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将该房院平均分给三个子女。2017年另立自书遗嘱一份,将房院都留给了黄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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