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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高三下·浙江月考)
姜某于2006年3月入职A客运公司,从事出租客运工作,该客运公司没有与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7月1日,A客运公司与姜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姜某在职期间,A客运公司一直未给姜某缴纳社保。2021年,为了补缴社会保险费,姜某多次向该客运公司请求确认双方自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以未查到姜某的员工信息为由拒绝确认劳动关系。
姜某于2022年2月11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于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后仲裁委驳回了姜某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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