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3·厦门二模)
A公司因在店铺招牌上使用“桥头永和豆浆”名称被“永和豆浆”商标的注册所有人B公司起诉至法院。经过查证,A公司虽在名称中增加了“桥头”字样,但“永和豆浆”在门头招牌中居于显著位置,“桥头”的字体不仅小且与其他图案结合位于招牌的左侧。据此可知( )
①B公司对“永和豆浆”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②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B公司的商标权
③A公司设计招牌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的情况
④B公司可要求A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违约金
A . ①②
B . ①③
C . ②④
D . 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