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等众多家长为自己1-3岁的婴幼儿到某销售公司经营的游泳馆进行办卡消费开签订入会协议,每人预存了几干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以线上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该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孟其某2020年初,该游泳馆因疫情一直处于闭店状态,后该游水馆承租场地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继续经营。该公司在退还部分家长的未使用费用后便不再进行退款。张某等人与该销售公司法人孟某某协商无果后,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销售公司及孟某某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相关责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摄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贴偿的权利。 第三章经营者的又务 第十六务经普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又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管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版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